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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人考核条例

作者:Admin 时间:08-06-20 点击:

 

   
第十六条 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,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,定期进行。   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,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,可以采用定量为主、定性为辅的方法,明确评分标准,定期进行。
   
第十七条 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,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或者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,也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。技术业务水平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,六十分为合格。
   
第十八条 工人思想政治表现、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
格的,即为考核合格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 考核组织和管理
   
第十九条 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劳动部综合管理,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,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。
   
第二十条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
的劳动工资机构,制定实施办法,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。
   
第二十一条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,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,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,负责组织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。
   
第二十二条 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不同专业(工种)的考核组织,负责具体考核工作。各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成员中,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、技师、高级技术工人。
   
第二十三条 《技师合格证书》,地方所属单位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;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核发。
《技术等级证书》的核发办法,地方所属单位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;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规定。
企业内部的《岗位合格证书》的核发办法,由企业自行规定,但企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,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办理。
   
第二十四条 《技师合格证书》由劳动部统一印制。
《技术等级证书》由劳动部统一规定式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