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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办法(章程)

作者:Admin 时间:08-05-03 点击:
 
第四十一条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 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 
第八章   附则
 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首次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。